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勘察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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