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建筑界线以及必须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
土地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自规划条件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意见书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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