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功能、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布局,明确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