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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