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