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3-26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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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第二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 第三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 第六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 第七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地下管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第九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 第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 第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年... 第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 第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动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确认。地...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现...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管道视频、声纳成像法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日常管理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并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应当按照预案进行... 第三十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 (二)损坏和擅自占用、迁移地下...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行...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于...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工程档案资料以及地下管线变化信息及时录入地下管...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下... 第四十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一条 综合管廊管理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四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按照综合管廊专项...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五条 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全部纳入综合管廊。除因安全、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六条 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养护以及日...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七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管廊使...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导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由城乡建设行... 第五十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或者未...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工业企业内自备地下管线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