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