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