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