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