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