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六条 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