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七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管廊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管廊使用费的指导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管廊使用费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