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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