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四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
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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