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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