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