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工程档案资料以及地下管线变化信息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