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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