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