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日常管理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