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应当按照预案进行抢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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