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并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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