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绿化、消防、人民防空、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公路等设施的,还应当依法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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