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