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动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