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