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