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