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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