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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