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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