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