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