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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