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于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