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与全市地理信息系统、应急地理、地理市情等数据交互联动。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与全市地理信息系统、应急地理、地理市情等数据交互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