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