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