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