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30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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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 第三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工作;青... 第四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五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五条 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年度用水... 第六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六条 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用水定额。 第七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申报用水计划: (一)用水单位于每月底五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提报次月的用水计划; (二... 第八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八条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 第九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九条 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因进行基本建设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十条 用水单位必须执行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对用水单位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考核,以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双方确认的实际用水量为准。 第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用水超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保持完好。 城...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定期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报... 第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按产权归属,及时维修和保养各自的供、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得跑... 第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卫生冲刷(含洗车)、建筑材料浸泡等必须使用容器或采取其他节水措施。 第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器具。新建房屋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已建房屋原...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 第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条 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加...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经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替代水(包括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海水及其他可利用水)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定供用合同。 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供应符合质量标...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推广采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技术,鼓励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凡具备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条件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约用水奖: (一)管理制度健全,计量准确,用水记...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理,可并...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加收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水单位,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有关手续。逾... 第三十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的,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可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