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按产权归属,及时维修和保养各自的供、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得跑水、漏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