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保持完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严禁实行包费制。严禁倒卖城市公共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