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定期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报表、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