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器具。新建房屋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凡属国家明令淘汰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安排更换。设备的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