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酌减用水计划。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