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条 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止和避免地下水的过量开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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