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经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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