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定供用合同。
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水,并依据其所设置的计量器具示值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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