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定供用合同。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水,并依据其所设置的计量器具示值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