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推广采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技术,鼓励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凡具备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实施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